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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文字号】 桂建设[2008]20号
【颁布时间】 2008-11-20
【实施时间】 2008-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设系统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从严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的规定,我厅将继续抓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以下简称“超限专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超限专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必须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师承担。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中,必须切实加强监管。
  
  三、施工方面
  (一)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序管理,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定,强化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落实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制,严把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大型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施工许可要严格把关。继续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管理,在施工许可之前,对工程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等内容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国家抗震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三)加快对危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评估工作。加快推进危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评估,特别是学校、医院、疾病控制中心、广电、通信、住宅小区等人群聚集的重要建筑,要在当地政府组织下,评估结构安全影响程度,并划分为基本安全、危险和需要进一步鉴定三类。基本安全的可继续使用,但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否则,要采取措施进行抗震加固;危险建筑要设立警示标志,不得使用,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排险加固或拆除重建。
  
  四、城市基础设施方面
  (一)制定防震减灾应急预案。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市政公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初稿。各地要严格执行《2008年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方案》(桂防震发[2008]1号),各单位在2006年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基础上,如有必要,可制定新的“防震减灾应急预案”。
  (二)推进市政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城市园林和景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地要有计划地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全面巡查,重点检查城镇供水、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和道路、桥梁涵洞的受损情况,对损坏的设施要立即进行抢险、抢修。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市政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力争尽快消除,确保使用安全。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要加强景区防震减灾的安全管理。
  
  五、村镇民居方面
  (一)抓紧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加强并抓紧村镇规划编制,按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的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灾后重建(火灾、水灾)等内容,将防震减灾纳入村镇规划的重要内容。村镇建设规划选址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塌陷、滑坡、泥石流、洪水、雷电等易发生灾害地段。
  (二)加强村镇民居规划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服务。一要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加强对村镇民居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抗震减灾的政策、标准、规范落到实处。二要按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编制单易懂、经济实用,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的农村民居抗震建设图集,包括抗震设计、施工、鉴定手册,引导农民纠正不良的建房习惯。培训农村工匠,完善民居建设管理工作机制,使村镇抗震工作走上正轨,逐步提高村镇防震减灾水平。
  (三)稳步提高村镇防震减灾水平。一是加强生命线工程和避难场所建设,提高村镇一级的防震减灾设施水平。二是大力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注意坚持“五个结合”,即预防为主与救助相结合、重点防御为主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加固改造为主与拆除重建相结合、农民投入为主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提高抗震性能为主与改善村容村貌相结合;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开展试点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使我区农村民居到2020年能基本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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