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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1、为推动失业人员通过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手段尽快实现再就业,对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成功就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标准,给予一定的补贴。各级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费用应在确保失业保险费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掌握在本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收缴额的15%以内。资金的支出按规定的权限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2、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为其内部退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该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保费之和的1/3计算,最高不超过本人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总额。 (五)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增强失业保险承受能力。 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要将重点放在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参保上,要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促其参保,做到应收尽收。对已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乡镇企业、通过各级就业服务部门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劳务派遣、劳务协作、委托代理,以及纳入城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管理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六)建立不断完善的失业预测预警机制,有效调控失业。 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从业人员和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增减情况进行监测,并做出准确判断,提出可行性应对方案。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滚存结余和支付能力等情况,确定我市失业保障能力预警线和警戒线。凡期末领取失业保险基金人员占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的比例达到5%以上的;期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正常支付6个月的,进入失业保险预警线;失业保险金正常支付不足2个月的,进入失业保险警戒线。达到上述预警、警戒线之一的,当地政府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应速报告政府和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失业保险基金处于赤字时,要迅速启动应急措施,控制局面恶化。在拓宽筹资渠道上,可调整再就业资金使用方向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可划转部分国有资产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可采取向银行借贷方式,确保基金支付,然后再分期偿还;按照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补助或申请上级予以调剂。总之,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缺口地区基金收支状况和资金调剂情况,指导其确保发放和平稳过渡到正常状态。 (七)规范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制度。 在做好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工作的基础上,对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其中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费3年后未能实现再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含两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凡符合条件,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取暖期内可领取取暖补贴。 凡符合条件,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 2、与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且协议期未满的人员; 3、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人员; 4、应征服兵役的人员;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6、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人员; 7、在公益岗位上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8、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9、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如实说明本人求职就业情况的人员。 (八)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平台是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依托。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组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没有就业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通过失业登记建立失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每一位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跟踪了解其参加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求职、从事有劳收入等方面情况,使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能及时了解到本地区劳动力资源的结构和就业状况,向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强、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