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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煤矿项目的施工严格执行施工监理和招投标制度。项目设计必须执行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3、鼓励推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二)洗煤产业水平 1、洗煤项目的废水、废固处理及防尘抑尘要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必须有明确的配套项目落地。 2、对洗煤项目的可研、立项、审批由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论证后方可实施。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特许经营证。 3、项目可研设计要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监理、验收由相关部门按标准和要求进行。 4、大力推进节水、节电等节能进程,鼓励推广使用科技含量高的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 (三)焦化产业水平 1、为实现焦化行业大规模、高档次、高效益发展,对进入园区的焦化项目,必须在化产回收、废水处理等方面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2、强化焦化项目的准入审批。各煤焦化项目必须按要求做好能评、安评、环评、水评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要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高起点、高水平进行设计,禁止使用淘汰设备、工艺和产品,施工监理和验收要严格按标准和要求进行。 3、延长煤焦化产业链。每个焦化项目必须要有多种化产项目同时配套建设,鼓励延长产业链配套项目建设。炼焦和化产项目要配套同步进行,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生产。 4、发展循环经济,鼓励采煤、洗选、炼焦、化工、钢铁一体化建设,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5、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推广和使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的附加值。科技三项经费和技术改造经费要给予支持和倾斜。 6、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把焦化行业建成全市清洁生产的示范行业。带动全市各行业节能减排水平的提高。 7、美化厂区环境。厂区要求美观整洁,生产、生活区域布局合理,主要道路硬化、亮化,绿地应占厂区面积的25%以上。 三、煤炭开采洗选焦化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一)煤炭开采监督与管理 1、开展和实施煤矿生产、生活区域的治理。在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同时,逐步搞好矿区文明生产,基础好、规模大的煤矿,率先建成花园式矿山,逐步向各矿区推广,使矿区的硬化、美化、亮化、绿化达到标准化建设,力争早日改善矿区环境。 2、在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成立煤炭工业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煤炭工业发展实行咨询委员会评审和专家委员会认可制度。对已建成项目采取项目立项、审批、竣工、验收等“回头看”,严格按照煤炭行业标准化制度重新审查安全设施、环保节能的“三同时”,确保安全生产、环保运行。 3、对在建整合矿井、技改矿井严格按程序审查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实施情况。煤炭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可研、设计、安全专篇予以审查,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4、对新建的煤矿项目按照程序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项目可研、评审、论证后,由分管市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新建。 5、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矿井,为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的矿井除外。 (二)洗选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1、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机制规定条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土保持评估报告要由区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2、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竣工投产前,要经相关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机制规定条件进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洗煤企业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颁发特许经营证。 3、对不符合项目准入机制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水务部门不得办理水保评估手续,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销登记,煤炭部门不予颁发特许经营证。 4、中煤和矸石要综合利用。 (三)新建焦化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1、新建焦化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新建焦化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按照准入条件由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经检查验收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的有关建设内容。对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水电部门将依法停止供水供电。 3、新建焦化项目要在投产6个月内达到准入条件第四、五款中规定的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指标。逾期者除按正常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4、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政府建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