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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坚持考事、评人和用人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全面检验全系统开展“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活动取得的新成效,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政治社会持续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注重实际、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评的原则,力求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被考核单位及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核范围: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益秦集团公司)、劳教局、省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汉唐公证处,厅机关各处(室)。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省监狱系统、劳教系统、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汉唐公证处、厅机关中由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厅管干部。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厅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厅考核办统一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不再进行单项工作年度考核。如有临时要求,确需单独考核的,有关部门要事先向厅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考核结果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考核(含平时考核)、群众评价、民意调查和厅领导评价。 第七条 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年度工作任务、班子和队伍建设两大类。 考核指标由厅考核办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给司法厅的目标任务,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每年下达一次。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再变动,如需调整,须经厅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被考核单位要对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年度工作任务中难以量化的指标,要合理设置可供考核检验的评价要点和衡量指标。 第八条 平时考核的内容为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每月工作一览表目标任务及厅考核办抽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群众评价的内容为各部门、各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 第十条 民意调查的内容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质量的公众满意度。 第十一条 厅领导评价的内容为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整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 实绩考核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民主测评内容:领导班子为思想政治建设、班子决策能力、工作组织实施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为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在本年度12月进行,年底前完成。按照自查、目标任务考核、民主测评、群众评价、民意调查、厅领导评价、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自查。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形成单位自查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五条 目标任务考核。由厅考核办统一组成考核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工作报告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参加会议人员: 1、各市(区)司法局:市(区)司法局全体公务员;各县(区)司法局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2、厅直属单位: 监狱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下属单位党委书记、监狱长、政委;企业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