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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七)继续开展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努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要按照“依托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扶龙头”的原则,继续做好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工作,重点是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集中投入,使土地治理项目与产业化经营项目配套衔接,相互促进,加快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
  (八)继续扶持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努力推进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开展扶持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继续做好“民办公助”投入机制、工程业主负责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统筹安排等试点工作,创新开发机制,提升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具体要求
  (一)项目数量。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开发县,只能安排1个项目;财政投资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开发县,原则上可安排2个项目;财政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开发县,原则上可安排2至3个项目。
  2010年安排了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河北、山西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指标中优先安排2011年该项目续建所需的中央财政资金,同时,允许再申报2011年新立项的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1个(项目建设期为2011-2012年,每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为1000万元,其中2011年500万元)。
  考虑到部分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内蒙古、浙江、重庆、西藏、青海5省(自治区)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30%的比例安排。河北省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比例可略高于10%,高出部分专门用于坝上地区生态建设。北京市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比例另行通知。
  (二)治理面积。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继续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平均每个开发县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省份,单个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平均每个开发县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规模低于500万元,单个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8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4000亩。如丘陵山区等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2至3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
  2009年、2010年已批准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按照已批准的三年规划或两年规划的要求确定2011年续建项目区面积;2011年新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单个项目的建设任务量不低于1万亩。
  单个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天然草场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场不低于1000亩,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各不低于5000亩。
  (三)投资标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农民筹资和投劳折资,下同)继续执行2010年标准,原则上平原地区应达到910元、丘陵山区应达到1180元。在保证达到上述项目区治理面积有关要求,并超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统筹其他支农资金共同投入的前提下,允许相应提高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示范工程项目的亩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200元,在多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示范工程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和建设标准。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亩投资标准维持2010年的水平不变,原则上草原(场)建设亩投资标准不低于180元,小流域治理亩投资标准不低于900元,土地沙化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省可依据以上亩投资标准,对不同开发县、不同条件实行区别对待,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原则上各省同一类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应达到上述同类项目的标准。
  (四)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高标准项目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要坚持全面的高质量建设,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即部分地块进行高标准治理(“核心区”),另一部分地块只搞低标准改造(“辐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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