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计划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评审。所有土地治理项目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编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各省农发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其它土地治理项目。要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项目评估、审定,严格项目评审标准,扎实做好前期工作。2011年新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按照1年建设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011年新立项的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按照2年建设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011-2012年),所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于2010年10月31日前报送国家农发办,由国家农发办评审合格后批准正式立项实施。2009年、2010年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的2011年续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省负责评审,评审意见(包括中央财政投资额、建设任务等)须形成单独材料于2010年10月31日前报送国家农发办备案,项目计划与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合并编报。 (二)计划编报。各省应依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2011年中央财政存量资金指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省级或地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后,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须在2010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各省农发办事机构报送项目计划应包括计划编制说明书、计划报表及附件等相关材料。续建及新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不再单独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但要在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独反映示范工程项目相关建设内容。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报表参数请到www.canstone.cn下载专区下载,报表格式和指标解释与2010年基本相同,请按照软件的操作方法和流程进行编报。 此外,各省根据国农办[2010]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转入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与另行下达的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指标合并编报项目计划。 (三)计划审批。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准。调整项目需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应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之前报送。调整项目由省级批准的,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各省申报新增、变更的开发县(市、区、农场),须经国家农发办审批同意后(审定意见另行下达),才能编入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未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同意的,一律不得纳入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 (二)各省农发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编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附件: 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
一、为准确反映省级和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使用情况,须在“凯晟通农业综合开发数据管理系统”的基层数据库中,新设置“省直科技推广”或“地(市)直科技推广”栏目。同时,在国农办计3“开发县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安排基本情况表(汇总表)”中,新设置“省直科技推广”或“地(市)直科技推广”栏目。 二、省直和地(市)直科技推广的项目名称代码均由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6位为计划编制单位代码,其中:省直科技推广编制单位代码的前两位为省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第3-6位为“0000”,地(市)直科技推广编制单位代码的前四位为市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第5-6位为“91”;后3位代码同一般土地治理项目的编制方法,即第7位为“1”,代表土地治理项目,第8位为“1”,代表立项年度,第9位为流水号。 三、省级和地(市)级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所需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足额落实,其中:省级集中安排的,由省级财政负责落实;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由省、地(市)两级财政分别负责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