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总局社科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科学,促进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在总结以往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社科项目是指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确认立项的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总局社科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促进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负责总局社科项目的规划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五条 总局社科项目实行全国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第六条 总局社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重点项目指选题紧密结合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有重要学术价值,同时对体育工作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研究项目。总局对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年。项目立项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研究时间时,可以提出延期结项申请,经批准后执行。项目一般只批准一次延期申请。 第七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工作需要,政法司可设立委托研究项目,指定相关专家、学者对体育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根据情况列入总局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 第八条 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申请青年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一般应为39周岁以下,已获硕士以上学位,尚未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者。 项目负责人只能申请1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能参加2个项目的申请。 申请项目的课题组全体成员必须从事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九条 总局社科项目立项实行招标制度。政法司印发申请通知及项目指南,申请者根据要求提出申请。 申请总局社科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并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签署意见,并承诺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请材料寄送政法司。 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本年度申请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第十条 政法司负责组织总局社科项目的评审。 (一)总局社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政法司选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本年度立项名单及各项目资助金额。 (二)政法司向被批准立项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寄发立项通知书。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获得立项的项目负责人转交立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 总局社科项目立项实行“不结项、不立项”原则。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总局社科项目研究的单位不能申请;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总局社科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立项通知书要求填写回执,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回执寄送政法司。政法司收到回执后,将项目经费划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总局社科项目一般采用一次性拨款,对资助额度较大的项目可采取分批拨款方式,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对于总局社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给与配套资金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