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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204号
【颁布时间】 2008-08-25
【实施时间】 2008-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厅直机关党委、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员协会、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和各厅属政法院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工作要自下而上,逐级逐单位进行,首先由各地各单位进行自查,然后由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厅直机关党委、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员协会、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各厅属政法院校要对所负责的单位或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报省厅“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
  
  2009年5月,省厅要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行考评,达到以下标准的为合格:
  
  (一)教育培训工作扎实。司法行政干警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达到人人受教育,人人得到提高。省司法厅验收组检查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厅属政法院校班子成员的学习情况。抽查部分干警的学习情况。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厅直机关党委、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员协会、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和各厅属政法院校检查所负责本地本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行政干警执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强化。全省各级司法行政单位没有发生赴京来省上访事件。验收组在监狱劳教单位验收时,要召开服刑人员家属或劳教学员家属座谈会,测评对监管改造工作的满意度,满意率要达到90%以上。
  
  (三)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对各级司法行政干警的执法作风状况进行测评,每个司法行政单位组织一般不少于50人参加的司法行政干警执法作风满意度测评,满意度要达到90%以上。
  
  (四)各项工作成效明显。奥运会期间不发生涉法涉诉赴京非正常上访案件,上级交办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办结率达到95%以上,回访满意率达到90%以上;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不发生重大案件事件,监狱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强化,司法所建设达到上级规定的标准。司法行政干警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五)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满意度比上年提升,公开承诺为群众办的实事全部落实,赴京来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司法行政干警违法违纪人数下降。
  
  达不到以上标准的,省厅要责令进行补课,直到达到标准。
  
  三、几项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全省各级司法行政单位要深刻认识中央政法委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延长至明年上半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摆上重要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努力使全省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思想理论上有新的提高,在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上有新的变化,在司法行政工作上有新的发展,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政工部门统一协调,各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领导机关要走在前面,认真落实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好各个阶段的活动。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参加学习、带头参加教育培训、带头查找问题、带头进行整改。
  
  (二)严格督查,狠抓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督促检查,落实责任,严格标准和要求,逐项抓好落实。省司法厅和各省辖市司法局要组成督查组,对活动情况开展明查暗访,及时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省厅要派出指导组,加强对活动的督促指导,同时,省厅还将适时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三)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展情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提高社会知晓度,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介绍本单位本部门活动开展情况,邀请有关新闻媒体选派记者深入一线采访,发现总结先进典型,及时宣传报道,充分展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广大干警积极参加、努力实践的精神状态和司法行政工作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进一步树立全省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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