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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1号
【颁布时间】 2009-04-29
【实施时间】 2009-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1号――对实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对实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现就有关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从境外进口(包括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进入到境内)的特定产品,自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征税决定实施之日起,所有此类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对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的有关产品在实施临时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期间,应先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税款保证金和相应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保证金,待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政策明确后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为便于执行该项政策,将目前正在实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作为公告附件一并对外公布。
  
  四、自2009年5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货物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正在实施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产品及文件汇总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正在实施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产品及文件汇总表
  
  序号
  
  产品名称
  
  税则号列
  
  原产地
  
  文件号
  
  文件标题
  
  具体贸易救济措施及实施时间
  
  1
  
  马铃薯淀粉
  
  11081300
  
  欧盟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7年2月6日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06年8月18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2
  
  水合肼
  
  28251010
  
  日本
  
  韩国
  
  美国
  
  法国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部分进口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的水合肼价格承诺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5年6月17日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水合肼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04年8月3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3
  
  二氯甲烷
  
  29031200
  
  英国
  
  美国
  
  荷兰
  
  德国
  
  韩国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期终复审裁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自2006年8月15日起,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4
  
  三氯甲烷
  
  29031300
  
  欧盟
  
  韩国
  
  美国
  
  印度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7号 
  
  《海关总署关于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企业权利义务变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4年11月30日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04年4月8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5
  
  三氯乙烯
  
  29032200
  
  俄罗斯
  
  日本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5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5年7月22日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05年1月7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6
  
  苯酚
  
  29071110
  
  日本
  
  韩国
  
  美国
  
  台湾地区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苯酚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苯酚反倾销案和双酚A反倾销案中企业权利义务变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9年3月2日起,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暂不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2月1日起,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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