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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9-01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商秩发〔2010〕339号)的精神,我省被列为2010年度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省,现将我省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国家级试点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在试点地区开展上述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项目按监管平台不超过300万元、每个企业监控终端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地级以上城市不超过100万元、县级城市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上述项目支持标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建设内容
  (一)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对屠宰企业的日常检查制度,监督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规范、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等制度;加快推进屠宰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二)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整合、充实、加强现有商务执法力量,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快速检测、调查取证、防护等执法装备,落实执法机构、编制和经费,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违法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畅通公共服务渠道,提高监管效能。建设以省、市两级12312咨询服务与举报投诉中心为主体,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制度机制为保障,具备举报投诉、预测预警、信用分类管理、数据统计、咨询服务等功能的社会监管网络,畅通公共服务渠道,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四)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创新监管方式。建设省、市、县三级屠宰监管工作平台,在符合定点设置规划的规模以上屠宰厂(场)安装现场监控设备,覆盖生猪进厂(场)查验、待宰、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出厂(场)等关键环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省、市、县三级工作平台上下贯通,并与屠宰企业现场监控装置横向连接,保证实时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定点资格审查、人员资质认证、分等定级、日常监督、无害化处理等的信息化管理。
  
  三、工作安排
  按照商务部要求,国家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建设设区市试点单位,由各设区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国家县(市、区)试点单位在省级试点范围内筛选。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审核同意后组织项目实施。“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国家试点单位由具备申报条件的设区市商务局选定执法基础良好的县和规模以上生猪屠宰企业名单,统一汇总上报。
  
  四、申报试点条件及材料
  (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申报试点的条件。
  (1)已建立专门的商务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经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具有一定数量执法人员且正常在岗,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2)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基本的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3)地级以上城市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了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工作经费有保障。县(市)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安排专人负责举报投诉服务有关工作。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已按要求整合执法队伍的,优先考虑实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2、申报试点的材料。
  (1)《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附后)。需经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2)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工作安排等。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对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做出具体详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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