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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发[2010]558号
【颁布时间】 2010-08-30
【实施时间】 2010-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百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0年)》,切实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结合2010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和卫生部关于加大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的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百日专项行动 (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加大职业卫生执法力度,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责任意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落实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长效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健康权益,促进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范围与重点
  (一)专项行动范围:全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并且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
  (二)专项行动重点:以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制鞋、家具制造等行业为重点,特别是农民工聚集的企业。
  三、内容
  (一)摸底调查,确定重点企业。通过对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制鞋、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存在粉尘、高毒作业的用人单位进行摸底调查,确定辖区职业病防治重点企业,尤其是农民工集中的重点企业名单。
  调查内容:
  1、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底数;
  2、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数量和分布;
  3、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和分布等。
  (二)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组织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情况;
  2、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3、体检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的相关性;
  4、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与实施情况;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等;
  6、对存在职业禁忌或者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是否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7、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是否按照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等内容。
  (三)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意识。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等,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扩大监督覆盖面,提升职业健康监护率。各地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100%,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50%以上。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 9月10前)
  各地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摸底调查,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9月11日-9月30日)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对辖区存在农民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的调查,摸清辖区存在农民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底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数量和分布;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和分布等。
  指导、督促辖区用人单位认真开展专项行动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
  (三)集中行动,检查处理。(2010年10月1日-11月10日)
  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不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义务、对农民工不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立案查处。重点有影响的大要案,要向同级政府、人大和政协通报,向社会公布。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辖区2/3县区,每个县区不少于2家用人单位。
  (四)省级督查阶段。(2010年11月11日-11月20日)
  省卫生厅将对重点地区进行专项行动联合督查,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完成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五)总结阶段。(2010年11月21日- 11 月30日)
  各地自查和整改结束后,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及时汇总信息,向社会通报行动成效、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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