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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规范我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我市开行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符合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发展战略。开行贷款使用以“谁用款,谁受益,谁还款”为原则,确保开行贷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偿还。 (二)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指定的借款主体实施的开行贷款项目。 二、组织机构 (三)沈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市与国开行开展金融合作的领导和决策主体,主要负责统一领导我市与国开行项目贷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资金办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相关人员组成,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市发展改革委是我市利用开行贷款的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研究制定我市开行贷款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实施细则;配合省开行对沈阳市进行年度信用评审;组织协调申请开行贷款项目的策划、筛选、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申请贷款的借款评审、法律文件签订等工作;下达开行贷款项目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等。 市资金办是我市开行贷款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借款主体资金的管理;开行贷款项目借款合同管理;开行贷款资金计划管理;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管理;组织编制开行贷款项目偿债预算;开行贷款债务偿还管理;开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管理和数据信息统计;“偿贷准备金专用账户”管理;拟定开行贷款使用法律文件等。 (四)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含开发区)作为本部门、本地区利用开行贷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利用开行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履行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和按时偿还开行贷款本息的职责。 (五)借款主体是开行贷款借入、投放和回收的操作平台,按照领导小组的决策负责协调办理开行贷款项目的前期筹划和申报工作;签订借款合同和资金使用协议等法律文件;负责提取开行贷款和筹集开行贷款本息等。 (六)项目单位是开行贷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开行贷款项目和偿还贷款本息,负责开行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的申报以及贷款资金的使用等。 三、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开行贷款要求,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开行贷款政府融资项目; 3.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完成项目的各项相关审批工作; 4.具备项目资本金出资能力,落实项目还款来源;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八)申报程序。 1.市本级项目由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贷款资金申请报告;区、县(市)项目由区、县(市)政府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贷款资金申请报告。 2.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借款主体的合规性,借款主体须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借款主体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土地、规划、环评、立项等相关审批文件; (3)借款主体近3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材料、贷款本息偿还方案、担保工作的落实方案; (5)借款主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3.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借款主体和相关部门落实项目的资本金和还款来源。 4.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借款主体和相关部门配合开行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签订评审谈判会议纪要,开行承诺贷款后,按照贷委会要求组织协调借款主体和相关部门落实签订借款合同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