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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8-26
【实施时间】 2010-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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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发展改革委函告市资金办组织签订借款合同,下达开行贷款项目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四、项目管理
  (九)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开行贷款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定期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十一)在开行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场变化或实施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项目,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呈报省开行,经同意后按照规定的项目调整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再由省开行变更借款合同。
  (十二)开行贷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检查,项目单位将验收结果和审计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五、借款合同管理
  (十三)市资金办负责组织借款主体与省开行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拟定贷款使用协议等法律文件。
  (十四)对满足签订贷款合同条件的开行贷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函告市资金办,同时将落实偿债资金等立项文件转送市资金办。
  (十五)市资金办与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就开行贷款资金管理等事项以《备忘录》形式进行明确,同时对《借款合同》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市资金办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主体与省开行签订《借款合同》。
  (十六)市直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开行贷款偿债资金来源;无上级主管部门和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向借款主体提供资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借款主体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经市资金办核准后,组织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包括受托方)签订《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协议》或《委托代建协议》等法律文件。
  (十七)借款主体及时向市资金办报备所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借款主体、项目单位和担保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市资金办,并将相关变更手续报市资金办备案。
  六、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
  (十八)市资金办负责编制我市开行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统一办理提取开行贷款;负责我市项目单位开行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批工作。
  (十九)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每月向市资金办上报经市直主管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审定的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市资金办编制月份开行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下发给项目单位并抄送借款主体,同时函告省开行。
  (二十)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按照市资金办下达的开行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提取和使用开行贷款;借款主体及时向市资金办报送转款凭证复印件。
  (二十一)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的内容,使用开行贷款。
  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建设内容调整和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变化等情况,项目单位应事先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同意,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按调整后可研报告及批复的内容使用开行贷款。
  (二十二)项目单位根据我市开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资金办上报开行贷款资金使用申请和相关支付审核要件;市资金办按照《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核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现场勘验,并对项目单位支付审核要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支付条件的申请,市资金办向省开行出具支付函,同时抄送借款主体,省开行根据支付函“对位支付”贷款资金。
  (二十三)开行贷款资金用于支付个人的征用土地和拆(动)迁补偿,项目单位应在商业银行单独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与省开行、商业银行和市资金办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对补偿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七、贷款偿还管理
  (二十四)市资金办负责编制我市开行贷款项目偿债预算,监督检查区、县(市)政府落实执行开行贷款项目偿债预算情况,组织偿还开行贷款本息工作。
  开行贷款偿还情况纳入区、县(市)政府绩效考评范围,由市资金办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二十五)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区县(市)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我市开行贷款项目偿债指标合理安排资金,全面落实开行贷款还本付息资金来源。
  (二十六)项目单位应按时偿还开行贷款本息,贷款计息日为项目贷款的发放日。项目单位无能力还款或不能按时还款时,政府类城建、公益和土地整理等项目,由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政府承担最终还款责任;企业类项目由提供担保或承诺还款的单位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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