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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0]81号
【颁布时间】 2010-08-24
【实施时间】 2010-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二)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大力加强农村牧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宣传引导力度,逐步提高农牧民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意识,为国家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创造有利的政策和舆论环境。苏木乡镇及有条件的嘎查村要无偿提供atm布放场所,苏木乡镇派出所要与atm布放机构签订“联防协议”,共同加强金融机具布放点的安全。自治区将按年度对各盟市开展此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农牧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及时提供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情况、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和政策信息,以多种形式发布农村牧区各类信息,采用多种形式支持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及时向涉农金融机构推荐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农村牧区就业机会和农牧民收入的优质企业和重点项目。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加强对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本辖区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和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等。要继续加快农村牧区支付清算系统延伸,推广安全、便捷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渠道。要突出重点和难点,组织开展农村牧区银行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农村牧区银行机构临柜人员的宣传和服务水平。要切实解决金融有效需求与供给不足的问题,把执行货币政策、实施“窗口指导”与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信贷资金向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农村牧区流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农村牧区无银行网点的苏木乡镇、嘎查村选择具备条件的特约商户试点pos机小额取现业务,每张银行卡(仅限借记卡)每天取现额度控制在1000元内,满足农牧民小额现金使用需求,有效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难的问题。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支持农村牧区空白网点机构的设立,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给予涉农金融机构一定的优惠政策,督促各涉农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信贷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开展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充分运用工商登记、年检等手段支持金融企业、涉农服务企业在农村牧区开展各类业务。
  财政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农”发展相关政策,自治区本级财政在3年内对收单机构在农村牧区投放atm自助终端、安装pos机、开办“流动银行”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金融机构在旗县以下苏木乡镇、嘎查村每新增一台atm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000元;对在旗县以下苏木乡镇、嘎查村布放pos机的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每新增一台pos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0元;对开办“流动银行”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补贴人民币不少于30000元。各盟市、旗县财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配套补贴。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金融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通信管理部门要鼓励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企业做好农村牧区网络铺设工作,切实改善农村牧区通讯条件,对农村牧区通信收费标准予以适当优惠,确保通讯线路通讯质量。
  公安等司法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农村牧区发生的金融诈骗、金融盗抢、挪用侵占金融财产、逃废金融债务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坚决打击农村牧区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制贩假币及其他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加强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推广简易诉讼程序,降低农村牧区金融案件诉讼费用,提高金融维权诉讼案件的执行率。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业务创新,健全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依法维护债权。要认真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抓住改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的契机,不断完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合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度提高农村牧区银行卡持卡人授信额度,推进服务手段的电子化、信息化,解决农村牧区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信用贷款,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牧区企业和个人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农村牧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实现灵活的记结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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