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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0]81号
【颁布时间】 2010-08-24
【实施时间】 2010-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动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中国银联内蒙古分公司要在银行卡业务培训宣传、技术管理、风险监控、统计分析等方面,给予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在扣率方面,两年内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三农三牧商户”按照一般商户手续费给予3折优惠,旗县(市、区)、苏木乡镇非三农三牧商户手续费给予5折优惠。
  各类企业特别是农村牧区企业要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树立诚信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针对农村牧区实际设计产品、拓展业务,加快农村牧区产品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投入,尽快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开展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宣传,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精心策划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宣传方案,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以及其他宣传媒介加强宣传,引导农村牧区社会公众切实增强对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认识,真正使支付服务宣传走进千家万户,深入民心。
  四、协调机制
  (一)建立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在政府领导下,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研究解决与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相关的重大事项,确保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努力实现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有机结合。以组织召开项目融资推介会、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发布会、企业资金洽谈会等形式,积极组织农村牧区金融产品和产业项目的相互推荐,促进农村牧区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
  (三)建立金融机构内上下联动协调机制。自治区级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盟市分支机构的指导,实现上下联动,形成内部合力。各盟市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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