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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皖教基[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幼儿园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了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发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民办幼儿园规范、科学办园,提高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育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依据《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全省民办幼儿园进行全覆盖分类评估。现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评估工作相关事项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估对象
  城市市区(含街镇辖区,不含农村乡镇辖区)、县城城区凡取得办园许可证、至受评学期开园达三年的民办幼儿园,无需申报,均须接受分类评估。
  二、评估分类
  1.分类依据:依照《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各项指标得分;核查《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平时对民办幼儿园的检查、暗访、调研、举报核查情况等。
  2.类别划分:对民办幼儿园经评估分别认定为“优秀”(各项指标得分900分以上,无一票否决情况,检查、暗访、调研、举报核查等情况优秀);“合格”(各项指标得分600-899分,无一票否决情况,检查、暗访、调研、举报核查等情况良好);“基本合格”(各项指标得分400-599分,或一票否决项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各项指标得分399分及以下,或一票否决项确定为“不合格”)四个类别。凡应当接受评估而不接受评估的幼儿园,直接定为“不合格”类。
  三、评估结果
  1.评估结果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在每学期幼儿园招生报名之前向社会公布一次),让家长知晓,接受社会监督。“合格”类、“基本合格”类、“不合格”类等三个类别的幼儿园名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布,“优秀”类的幼儿园名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布。
  2.“合格”类民办幼儿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合格民办幼儿园”标牌,“优秀”类民办幼儿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优秀民办幼儿园”标牌。
  3.评估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评估认定为各类别的幼儿园,根据抽评、复评情况,及时调整类别并向社会公布。经评估被认定为“优秀”类的民办幼儿园,其“优秀”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未经复评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优秀”类认定。对“优秀”类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民办园年检”予以免检。
  4.对评估被认定为“基本合格”类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园年检”直接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整改期满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评,复评原则上在三个月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复评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定为“不合格”类。
  5.对评估被认定为“不合格”类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园年检”直接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整改期满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评,复评原则上在三个月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复评仍达不到“合格”类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评估程序和时间
  1.县(区)评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2010年9月至12月,对所有应该接受评估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得分、一票否决情况等,分成“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12月底前,将全县(区)民办幼儿园评估分类结果汇总,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各市教育行政部门。
  2.各市抽评:各市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初评后一个月内,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认定为“合格”类的幼儿园进行抽评。首次对“合格”类幼儿园抽评的比例不少于“合格”类幼儿园总数的10%,对以后逐年新增的“合格”类幼儿园的抽评数量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抽评结果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一致的,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结果为准。2011年1月底前,将全市评估分类结果汇总,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3.省级抽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备案后3个月内,视工作需要(如举报核查等),对市、县评估后认定为“合格”类的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结果与市、县不一致的,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结果为准。省级抽评后,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情况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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