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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省级终评:民办幼儿园被评估认定为“合格”类(以文件公布日期为准)后,可由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优秀”类评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复评后,按照不高于该市“合格”类幼儿园总数(含以后逐年新增的“合格”类幼儿园)5%的比例数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优秀”类评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终评,达到“优秀”标准的,认定为“优秀”类,颁发“优秀民办幼儿园”标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提出“优秀”类评估申请的时间先后,分批组织终评,原则上在各市提出“优秀”类评估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 5.复评时间:从2011年起,原则上每隔三年对所有民办幼儿园复评一次。复评对象、分类、结果、程序等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工与初评相同。 五、评估方式 1.评估议程原则上由领队介绍、园长汇报、教育行政部门介绍、随机听课、检查一日活动、查看档案资料(原件)、随机召开座谈会、对园长及教师随机测试、查看园舍、查看场地环境、查看设施设备、专家集中意见、专家反馈意见、领队反馈等组成。 2.受评幼儿园按照《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指标要求,提供近三年档案资料(原件)。近三年资料是指:上学期受评,提供前三学年的资料,本学期资料备查;下学期受评,提供前两学年和上学期的资料,本学期资料备查。 六、评估人员及工作时间 评估专家组组成及工作程序参照《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工作规范》规定进行;专家组原则上由7人组成(领队或工作人员1人、专家6人),除领队或工作人员外,专家组人员应从幼教教研员、省级一类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年级组长中产生,无省级一类幼儿园的市可从市级一类幼儿园中产生。 评估专家组在每个幼儿园工作时间至少1个工作日(不含路途时间),上午入园评估时间应在7点30分之前,下午结束评估时间应在17点30分之后,以便完整查看幼儿园一日活动。 七、其他要求 1.对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注重软件建设,注重过程性评估。除依据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得分、核查一票否决情况外,还须综合考虑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幼儿园的工作评价(如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进行最终认定。 2.对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是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该手段的有效性,各地对民办幼儿园评估要实行评估、审批分开,牵头科室应为非审批科室,防止既审批又评估,既当教练员又当裁判员,以体现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强化评估手段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3.对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须依据《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进行,该体系系经过专家多轮论证和修改,并在相关市县进行了选点试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针对性、操作性,对民办幼儿园规范、科学办园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及时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下发至各民办幼儿园,并开展学习培训,保证切实实施。评估中如有疑问,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严禁擅自修改《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4.《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所列各项指标涵盖了民办幼儿园规范、科学办园的各项政策,各市、县(区)今后对民办幼儿园的评估、检查、民办园年检、考核等,要以《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规定为准,一律不得与《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精神相违背。 5.各市在执行《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信息,以便省教育厅适时修改完善《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民办幼儿园全覆盖分类评估工作,覆盖面广,工作量大,社会影响深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明确牵头科室,切实落实工作人员,切实保障评估经费,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及时完成县级评估、市级抽评等各项评估工作,按照规定逐级上报评估分类结果。 附件:《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略)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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