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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1. 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精神,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节能专项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奖励专项资金支持,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关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12. 逐步增加省级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落实国家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地方配套资金,扶持有市场、有实力、有技术的节能服务企业发展壮大。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和市县节能专项资金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五、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 13. 对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14. 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机构)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16.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机构)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机构)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17. 事业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六、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18.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机构)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机构)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19. 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机构)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机构)作为赠与处理。 七、支持拓展融资渠道 20. 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开展节能服务企业的授信贷款,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21. 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上市筹集资金。支持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节能服务企业项目建设。 22. 指导和支持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和其他节能服务、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项目国际合作。 八、规范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市场 23. 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审核(含节能审计、节能监测)、节能项目咨询设计(含项目可研和初设报告编制、节能分析报告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有关节能咨询服务)等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实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推荐。 24. 实施分级推荐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节能服务的公司(机构),由注册地所在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推荐到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初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我省范围内开展节能服务的公司(机构),由注册地所在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发布。没有进行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监测与审计、节能评估咨询和设计等节能服务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国家和省节能服务产业政策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