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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5. 培育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和能效监测机构。建立公信力高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和能效监测机构政府推荐制度,在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之间开展第三方认证,帮助解决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量的认定问题。 26. 建立省级节能服务产业备案管理、资质认定等标准和政策法规体系,加强节能服务产业能力建设。 27.逐步建立节能服务公司信用体系。对于弄虚作假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和能效监测机构,采取一次性淘汰制度,不再推荐参与政府委托的节能量审核和能效监测工作。其他各类节能服务公司存在故意欺诈等行为的,采取警告和黑名单公示制度。 28. 各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以及节能服务产业的标准、政策制订和实施检查等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 29.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和金融等部门,要主动服务,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务求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取得实效。 30. 鼓励支持节能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各节能服务公司(机构)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机构)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节能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31. 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在省节能协会成立节能服务产业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节能效果突出的节能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 32. 加强节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各行业协会的力量,鼓励和支持有资质、有能力、有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组建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尽快培育一支具备咨询、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功能的节能人才队伍,为我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