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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交纳差额收益 1.价格评估 市住保办应在区送达《处理决定书》15日内,委托数据库中的1家评估机构或由违规人自行选择3家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违规人所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违规人承担。如违规人选择3家机构评估,市住保办以3家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的平均值,作为最终市场评估价格。 2.交纳差额收益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市住保办确定的最终市场评估价格,向违规人开具《关于交纳违规所购限价商品住房差额收益的通知》(见附件4)。违规人应当按通知规定时限完成差额收益补交事宜。对违规人交纳的限价商品住房差额收益资金,由市住保办统一纳入专项资金收入账户管理。 3.结果告知 市住保办应当在收到违规人交纳差额收益10日内,告知相关开发企业、贷款银行、物业企业、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可为其继续办理购房、入住、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见附件5)。 违规人交纳差额收益后,其所购限价商品住房性质不变,其转让、出租等行为仍执行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 (三)对拒不接受违规处理的处置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住保办接受处理,拒不退房、不补交差额收益的,依照《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2008]39号)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将违规情况提交违规人所在单位处理,将相关违规信息移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四、相关资料归档 区房管局要将对违规人处理的相关资料一并存入违规人限价商品住房档案,并在其档案袋上注明“违规申请”字样。市住保办应在对违规购房人员处理完毕10日内,将违规处理相关资料复印件送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一并纳入其限价商品住房档案管理,区房管局在其档案袋上加注“已退房”或“已交纳差额收益”字样。 附件:1.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问题的告知书 2.关于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处理决定书 3.关于×××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函(通知) 4.关于交纳限价商品住房差额收益的通知 5.关于×××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处理结果告知书 附件1 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问题的告知书 同志(身份证号 ): 我局于年 月 日向您发放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编号为 。经核查发现,您存在以下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您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出并举证。 特此通知 (区房管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处理决定书 同志(身份证号 ): 我局于年 月 日向您发放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编号为 。经核查发现: 因此,您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现根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规定,取消您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您已取得的编号为 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无效,不能再用于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在此提示您:如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退回所购限价商品住房或按照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交纳差额收益。请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接受对已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处理。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住保办接受处理,拒不退房、不补交差额收益,有关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违规情况提交您所在单位处理,将相关违规信息移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区房管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函(通知) 各相关单位: 区房管局于年 月 日向姓名为 ,身份证号为 的申请人发放了编号为 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经核查,该申请人系违规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 区房管局已于 年 月 日向其下达《关于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处理决定书》,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已经取消。该申请人已购买 区 街(道) 小区 号楼 门室限价商品住房。按照我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处理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将追回其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请各相关单位停止为其办理一切购房相关手续、入住手续,已办理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已登记的,不予办理转移、抵押登记。对需退房的,请积极配合其办理退房手续。对违规行为处理完毕后,我办将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