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苏知发[2008]82号
【颁布时间】 2008-08-11
【实施时间】 2008-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4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促进软科学研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我局制定了《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全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旨在立足省情,围绕江苏省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和热点问题,探索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研究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和工作决策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意见,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与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应围绕知识产权战略与规划研究、政策与理论研究、管理与制度研究、重点领域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及知识产权专题调查与对策研究等方面开展,重点支持对我省知识产权事业以及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的重大项目研究。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部门为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称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主要采用委托研究的方式进行,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研究项目的具体任务和内容,委托有关部位或专家承担相关研究任务。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每年年初,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选题范围和重点研究内容。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内容选择设计单位。每个项目选择2-3家具有相应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的研究单位,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并填写《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对各个项目方案进行论证,并依据专家意见确定各项目委托研究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并成立专门的项目研究课题组。项目的负责人和课题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及相关课题研究的工作积累,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二)课题组人员应有较强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软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具有开展相应软科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三)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人员研究的项目,原则上每年度不得超过一个。有项目尚未完成的,不得研究新项目。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与项目管理部门签订《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由多个单位合作,联合承担的项目,必须明确项目主持单位,由项目主持单位签订合同书,项目合作单位应在合同书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订合同等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作自动放弃处理,项目管理部门有权另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或取消该项目。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软科学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督促课题组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遇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动或研究内容进行重大修改、调整的,须与项目管理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方可修改、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研究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有权随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项目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修改研究内容的,应与项目承担单位讨论协商,达成一致的,按重新确定的研究内容执行,并修改项目任务书和订立补充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中止合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