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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起止时间以合同为准(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因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确因不可抗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中止合同,项目剩余经费由项目管理部门收回。 第十七条 对研究工作管理不力、研究质量低下或无力继续研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有权单方面停止拨款或中止合同。对不履行合同、中途停止研究、或拒不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的,项目管理部门有权中止合同,并在今后三年内不再支持其项目研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按照一次审定、一次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规处罚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省财政和项目管理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为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图书资料费、资料印刷费、数据采集费、国内调研旅差费以及其它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费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其它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开支。 第二十条 多单位合作,联合承担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向其它参加单位分拨经费。项目主持单位应制定经费分配方案,并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各合作单位的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后两个月内,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将研究成果的全套资料报项目管理部门验收。项目验收材料包括: (一)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成果; (二)经费使用报告; (三)项目内容无知识产权纠纷的说明;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验收工作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方式可采取会议验收、通讯验收、网上验收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项目管理部门视研究内容确定。验收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提交验收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文献须注明出处。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等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质量不高,存在明显缺陷的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验收组提出的具体意见,加以修改和完善。必要时,项目管理部门可要求重新验收。对于验收不能通过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重新作出研究。整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整改后的研究成果仍不能通过验收的,追回研究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项目管理部门有权追回项目经费,取消其承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资格,并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已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之内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软科学研究报告及全套资料; (二)3000字左右能反映成果主要内容、结论的综合性提要; (三)报告及提要的电子文档; (四)验收意见书。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管理部门有权使用其研究成果作为决策资源。重要成果可上报省委省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项目管理部门有权使用其研究成果,编制“软科学研究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发放,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项目管理部门征得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可出版、发表其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 研究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项目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努力,推广其应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定期组织软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对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给予奖励,对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