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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08]190号
【颁布时间】 2008-08-07
【实施时间】 2008-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九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7月起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统一部署、指挥、组织本次专项行动,特成立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
  
  王诚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林贻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忠江市监察局局长
  
  王永敏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
  
  张上真市公安局调研员
  
  蔡仁武三亚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陈志勇市卫生局局长
  
  杜光讯市民政局局长
  
  苏琼英市总工会主席
  
  苏 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邢打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 明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由陈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联系电话:88275979;联 系 人:王镭谕、刘春红。
  
  二、行动内容
  
  专项行动要重点对全市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三亚工商局牵头,市安监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协助);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市人劳局牵头);
  
  (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市人劳局牵头,市卫生、安监局配合);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市公安局牵头)。
  
  在确保对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重点场所整治的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对种养基地、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一并进行排查和整治。
  
  三、时间安排
  
  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宣传阶段(7月10日前)。各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市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由市人劳局协调各有关部门完成)
  
  (二)执法监察阶段(7月11日至7月25日)。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全面实施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7月15日前要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附阶段情况统计表的形式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人劳局协调抽调人员,组成四个检查组进行)
  
  (三)总结分析阶段(7月26日至7月31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将书面总结报告及统计报表于8月25日前报到市专项行动领导办公室。
  
  四、工作职责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行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度。
  
  (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情况通报国土资源等前置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前置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
  
  (二)市公安局:对违法扣留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和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重点打击拐骗农民工、雇用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的黑业主、黑打手、黑中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对非法用工单位务工人员逐个进行调查登记,逐一核实户籍、年龄和来源渠道,全力解救被拐卖的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对专项行动中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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