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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08]190号
【颁布时间】 2008-08-07
【实施时间】 2008-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接上页]

  (三)三亚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已有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复查其前置审批手续;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依法查处无须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种植养殖基地和娱乐服务场所。
  
  (四)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小砖窑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开展拉网式的排查和专项整治;对非法开采的小矿山要采取严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对破坏耕地、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对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内的小矿山,要强化监管,防止违法生产。
  
  (五)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加强相关的安全检查,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
  
  (六)市卫生局: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市监察局: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市总工会:要加强镇、村、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承担起第一报告人、第一监督人的职责,及时提出意见,予以改正。对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及时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九)市民政局: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帮助寻找监护人,并落实监护责任,对其中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上的帮助。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方案和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此次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都要抽调精干力量充实一线检查人员队伍,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全面检查和整治。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动和依靠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要督促企业清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落实好经济补偿。对受伤或受职业病伤害的人员,要及时安排医治救助,并确保其平安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在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工作。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加强宣传,强化舆论引导。要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要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四)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并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用工管理,落实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公安、工商、国土、安监、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举措,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和智障人员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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