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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 (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