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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04-27
【实施时间】 2009-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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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
  
  (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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