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与知识产权立市”促进年活动,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的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认定评审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评审组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第四条 凡是无锡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都可申请认定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认定为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扶持措施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知识产权的产出及效益 近三年专利数量和质量有显著提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核心专利。近三年发明专利的申请占同期专利申请总数的30%以上,授权专利总数占专利申请总数的40%以上,年专利申请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或处于全市同行业前10名。 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无锡市知名商标”;积极参与品牌创建并形成一定影响;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定。 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专利转化实施率高、专利技术、专利产品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作用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30% 以上,并且企业保持连续三年盈利,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 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大中型企业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中小型企业有明确的专职工作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的研发和战略决策;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知识产权投入占研发投入的5%以上并逐年增加;高度重视技术创新,企业是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成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的包括机构人员、知识产权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激励奖惩制度、资金投入、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并将上述内容形成正式规章在单位内部执行。 (四)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根据本单位和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大中型企业建立了企业专题专利数据库,企业能将知识产权信息充分运用到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各个环节中,并发挥重要作用。 (五)知识产权培训与宣传工作 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组织和选派人员参加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单位中层以上职员及技术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100%。 (六)知识产权战略、策略与规则的运用 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有具体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引导和鼓励有市场前景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充分运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主动协助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查处侵权行为等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六条 对经认定的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采取下列扶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