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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8]222号
【颁布时间】 2008-08-07
【实施时间】 2008-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一)对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培训、专利信息利用、专利资助、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资助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扶持。
  
  (二)优先推荐企业的专利技术参加国家、省、市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评选。
  
  (三)优先推荐企业专利项目参加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知识产权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
  
  (四)优先推荐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选。
  
  (五)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涉外知识产权冲突应对等工作。
  
  (六) 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章 认定规程及复审

  
  第七条 评审认定规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在开展评审认定工作之前,由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布置具体工作安排。各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组织辖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申报企业须填写《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并报送所在地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
  
  (三)筛选推荐。各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根据辖区内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初步筛选,拟定辖区内申报企业名单,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四)评审认定。评审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评审认定。
  
  (五)公布授牌。授予评审认定合格的企业为“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发放“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铭牌。
  
  第八条 评审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被认定为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提出整改措施加以落实;两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九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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