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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对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培训、专利信息利用、专利资助、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资助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扶持。 (二)优先推荐企业的专利技术参加国家、省、市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评选。 (三)优先推荐企业专利项目参加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知识产权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 (四)优先推荐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选。 (五)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涉外知识产权冲突应对等工作。 (六) 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章 认定规程及复审 第七条 评审认定规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在开展评审认定工作之前,由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布置具体工作安排。各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组织辖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申报企业须填写《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并报送所在地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 (三)筛选推荐。各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根据辖区内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初步筛选,拟定辖区内申报企业名单,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四)评审认定。评审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评审认定。 (五)公布授牌。授予评审认定合格的企业为“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发放“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铭牌。 第八条 评审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被认定为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提出整改措施加以落实;两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九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