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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8]222号
【颁布时间】 2008-08-07
【实施时间】 2008-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与知识产权立市”促进年活动,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的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认定评审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评审组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第四条 凡是无锡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都可申请认定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认定为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扶持措施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知识产权的产出及效益
  
  近三年专利数量和质量有显著提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核心专利。近三年发明专利的申请占同期专利申请总数的30%以上,授权专利总数占专利申请总数的40%以上,年专利申请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或处于全市同行业前10名。
  
  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无锡市知名商标”;积极参与品牌创建并形成一定影响;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定。
  
  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专利转化实施率高、专利技术、专利产品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作用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30% 以上,并且企业保持连续三年盈利,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
  
  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大中型企业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中小型企业有明确的专职工作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的研发和战略决策;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知识产权投入占研发投入的5%以上并逐年增加;高度重视技术创新,企业是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成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的包括机构人员、知识产权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激励奖惩制度、资金投入、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并将上述内容形成正式规章在单位内部执行。
  
  (四)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根据本单位和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大中型企业建立了企业专题专利数据库,企业能将知识产权信息充分运用到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各个环节中,并发挥重要作用。
  
  (五)知识产权培训与宣传工作
  
  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组织和选派人员参加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单位中层以上职员及技术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100%。
  
  (六)知识产权战略、策略与规则的运用
  
  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有具体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引导和鼓励有市场前景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充分运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主动协助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查处侵权行为等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六条 对经认定的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采取下列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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