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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8]65号
【颁布时间】 2008-08-07
【实施时间】 2008-08-0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10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外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外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发布日期:2009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0日)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全市经济蓬勃发展,对外贸易迅速壮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天津口岸对区域经济的服务和辐射功能不断增强。对外贸易对我市经济的贡献日益加大,外贸直接带动就业近90万人。2007年以来,受汇率变化、政策调整、能源和原材料价格上升、美国次贷危机等因素影响,加之我市外贸结构存在的问题,全市出口增长放缓,增速低于全国水平。加快我市外贸发展,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必须深入贯彻市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大力调整外贸结构,努力创新服务举措,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全面优化发展环境,使对外贸易为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为此,现就促进我市外贸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区县外贸工作职责。各区县(包括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要充分认识发展对外贸易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把对外贸易作为发展经济、扩大开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明确分管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专职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层层建立和落实责任制,保证外贸工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外贸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外贸指标纳入全市主要经济工作考核目标体系,分解下达到各区县(含三区)。考核结果作为区县(含三区)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出台外贸综合评价和奖励办法,对各区县(含三区)进出口规模、质量和结构等指标进行科学评价,对发展外贸业绩突出的区县(含三区)和服务外贸贡献突出的职能部门给予奖励,全面调动全市发展外贸的积极性。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外贸发展资金由每年5000万元增加到1亿元。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区县增加外贸出口、调整外贸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对外贸增长快、业绩突出的区县给予直接奖励。各区县要设立相应的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外贸激励措施,与市外贸发展资金配套使用。
  
  四、加强外贸运行监测和工作督查。建立全市外贸运行数据库和重点企业直报制度。各区县(含三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贸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市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要强化职能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例会制度和重大问题会商制度,对区县(含三区)外贸指标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通报、讲评和督查,协调解决外贸突出问题,保障外贸工作正常运行。
  
  五、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充分发挥市外贸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发展出口。对中小企业境外推销、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研发、产品境外认证和投保出口信用险等给予扶持;对中小企业参加应对“两反两保”(即反倾销和反补贴、一般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及贸易壁垒培训给予支持;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中小企业给予扶持;在“广交会”、东盟博览会等境内外大型展会的展位分配上继续向中小企业倾斜;鼓励外贸专业公司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六、加强对大型出口企业的服务。大型出口企业在我市外贸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区县(含三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大型出口企业的服务工作,主动上门、贴身服务、全程跟踪。要制定“一企一策、量身定做”的服务措施,千方百计解决发展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大企业健康发展。要用足用好各类扶持政策,对企业利益攸关的重要问题,创新招法,敢于突破,积极主动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商务、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落实税收政策,及时操作到位,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促进转型升级。
  
  七、积极引进大型出口企业。吸引大型企业落户天津是扩大对外贸易,建设中国北方经济中心和国际港口城市的重要途径。各区县(含三区)要充分借助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契机,充分利用东疆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优势齐全的有利条件,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千方百计吸引外资制造业出口企业、国内外大型外贸流通企业、跨国公司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和销售中心来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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