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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提升城区市容景观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底,在中心城区开展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按照“环境优先、数量适度、档次提升”的原则,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力争到2009年8月底,完成对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广场、主要“窗口”、繁华地段和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立面顶部户外广告牌匾的整治,基本实现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布局合理、规范有序、设计新颖、技术先进、材质高档、安全美观的总体目标,美化、亮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中心城区内设置的所有户外广告牌匾。 (二)内容。 1、户外广告。 (1)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予以拆除; (2)对占用绿地、有碍交通、占用人行道的,予以拆除; (3)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破坏建(构)筑物风格和影响城市风貌景观的,予以拆除; (4)对设计和安装施工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予以拆除; (5)对超过审批设置期限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依法进行处理; (6)对未按批准形式和规格设置的,进行拆除或改造、提升; (7)对未定期维护、维修造成户外广告设施油漆脱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年久陈旧失修、亮化设施显示不完整及未达到亮化要求的,进行拆除或改造、提升; (8)对采用喷绘等低档次材料制作的户外广告,进行拆除或改造、提升;(9)对文字、图案的规格比例不符合标准,色彩、灯饰效果不协调一致的,进行改造、提升; (10)对虽经批准设置,但广告设施闲置的,按要求设置公益性广告; (11)对未按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行为,予以纠正; (12)对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 2、牌匾标识。 (1)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予以拆除; (2)对楼体上设置牌匾,破坏建(构)筑物立面景观的,予以拆除; (3)对一店多匾的,进行拆除、整改; (4)对在同一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的牌匾,其形式、色彩、规格不协调一致的,进行改造、提升; (5)对油漆脱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年久陈旧失修、亮化设施显示不完整或无亮化设施的,进行改造、提升; (6)对牌匾设施除显示登记注册的名称、字号外,含有广告宣传内容的,进行改造、提升; (7)对设计和安装施工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改造、提升; (8)对采用喷绘等低档次材料制作的牌匾标识,进行改造、提升;(9)对文字、图案的规格比例不符合标准,色彩、灯饰效果不协调一致的,进行改造、提升; (10)对其他不符合有关牌匾标识设置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实施步骤 示范引导、逐步推开,对示范路先期整治,取得经验,再由点到面,全面推开。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8月20日以前)。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对拟整治道路广告牌匾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加强对广告牌匾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示范路整治阶段(2008年8月21日至10月31日)。按照整治方案开展示范路广告牌匾整治工作。胜利东街(白浪河-新华路)、东风东街(白浪河-新华路)和北海路(北宫东街-宝通街)作为市城管执法局示范路,胜利东街(新华路-潍县中路)、东风东街(新华路-潍县中路)作为高新区城管执法分局示范路;其他各区(开发区)都要选择1-2条区管道路开展示范路整治工作。2008年10月31日前,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三)全面整治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 参照示范路整治标准,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广告牌匾设置规范》,依据《规范》要求,全面实施整治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9月1日以后)。市政府组织对完成整治路段进行全面复查,对达不到整治标准的限期整改。 四、工作分工 此次整治活动采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统筹实施的方式进行。 (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编制示范路及重点路段的户外广告牌匾规划和整治方案,制定《广告牌匾设置规范》,组织实施市区27条主要道路广告牌匾的整治,并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计划、组织、调度、协调、检查和验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