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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09-03-25
【实施时间】 2009-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保障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打击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2009年4月1日起,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稽核比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在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后,对稽核异常(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应以海关缴款书原件为依据,进行逐一核对,并根据错误原因进行以下处理:
  
  (一)属于纳税人信息采集错误的,可在当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息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信息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在报送期限(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90天)内进行信息重新采集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重新采集,并报送税务机关再次稽核比对。
  
  2、纳税人重新采集信息时间已超过报送期限的,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填写《稽核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息修改,再次稽核比对。
  
  (二)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符合有关抵扣规定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四、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当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规定:
  
  (一)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等有关规定,申报抵扣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3月的海关缴款书,并报送《抵扣清单》。
  
  (二)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等有关规定,报送海关缴款书待抵扣清单和申报抵扣2009年3月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
  
  (三)自2009年5月申报期起,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可到办税大厅或通过网络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将清单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申报抵扣。其中: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
  
  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已于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及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有关规定报送稽核,并于2009年5、6月申报期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在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时,与上述稽核相符的进项税额一并填入《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
  
  六、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对申请稽核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采集,并导出《抵扣清单》报税务机关(每月可多次报送)。税务机关提供上门和网络传输两种报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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