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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司法厅
【颁布时间】 2008-10-27
【实施时间】 2008-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防范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各市委、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依法治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区)司法局、公安局、金融办、银监分局、证监局、工商局、广电局,驻各市(区)金融单位,省级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普法依法治理机构:
  近期,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集资问题,使不少群众上当受骗、遭受损失,严重地影响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加强法制教育,有效引导和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委宣传部、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时间安排
  从2008年10月份起至2009年3月底,集中6个月时间在全省公民中广泛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有关知识和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二、宣传内容
  1、重点宣传《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
  2、《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教育。
  3、重点宣传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有关规定。
  4、重点宣传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的成果,分析典型案例,揭露犯罪手段,使广大群众明确参与非法集资、损失必然自负的道理。
  5、配合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重点排查房地产、农业、林业等非法集资问题的安排,有针对性地加强房地产、农业、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三、主要活动
  第一,广泛宣传,形成声势。一是各部门、各行业要统一行动,精心组织,具体部署,迅速组织发动所属单位集中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有关知识和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宣传。二是新闻媒体要集中一段时间在主流渠道上进行重点宣传,扩大专题活动的社会影响。三是以金融行业为主,在金融投资、银行储蓄网点等人流量大的场所,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利用电子显示屏幕滚动播放宣传内容。四是各级普法机构要在社区、厂矿、乡镇人口集中的地方,建立宣传橱窗,悬挂宣传标语,设立宣传咨询点,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五是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编印《防范非法集资法制宣传知识问答》,为活动提供基本的宣传资料。
  第二,重点教育,力求实效。一是党委宣传部门和法制宣传部门要把防范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活动作为重点内容,组织力量进行重点宣传,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局面。二是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受众面广、影响力大的优势,综合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增加专项宣传内容或开办专题节目,通过法律知识释疑、案例讲解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警示群众。三是金融行业要正面宣传金融投资法律法规和合法投资的渠道、办法,采取电视访谈、知识讲座、专家辅导、对话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四是公安部门在建立监控预防机制,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的基础上,要通过以案说法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一些案例社会危害性及犯罪表现形式进行剖析,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提高群众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五是要充分发挥公安警务室、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站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深入开展以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打击各类金融犯罪等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提供服务。六是工商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检查力度,认真查处非法集资企业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进行通报,以教育企业管理人员合法经营。七是针对参与非法集资、上当受骗的多为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宣传,做好思想说服工作,引导他们正确投资,并以合法的手段维护权益。八是城市社区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区,要作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区域,进行综合治理。西安市要围绕近期发生的重点案件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聚集滋事等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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