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文字号】 宁建[安]字[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10-27
【实施时间】 2008-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4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我区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建管(安监)站、有关企业:
  冬季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季节,又是火灾的多发时期。为加强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现就做好我区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冬季由于气候寒冷、干燥,以及抢工期等原因,极易诱发火灾、触电、中毒、坍塌及高处坠落等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建设厅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冬季施工的安全生产和预防火灾工作。加强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力度,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冬季施工的实际和特点,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安全生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将冬季建筑施工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将"防坍塌、防触电、防冻、防滑、防火、防中毒"作为冬季建筑施工的重点工作,加强对深基坑开挖、大型起重运输设备、高空作业、临时用电及临建设施、保温棚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控,实行专人负责制,确保冬季施工安全。
  (一)强化防高空坠落管理。施工现场要加强对建筑物临边、屋面临边及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临边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施工现场搭设的防护棚、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必须按照规范、标准的要求,使用定型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同时要在防护设施周边设置醒目的预防高空坠落的安全警示牌;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距离过大超出规范要求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登高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防滑鞋、防护手套等防滑、防冻措施,并按要求正确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要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严禁雨雪和大风天气强行组织施工作业;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网等防护设施的拆除,要实行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不得随意拆除。
  (二)强化深基坑管理。要加强对基坑壁的支护,并设置观测点,随时观测边坡及毗临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坍塌事故。基坑周边必须进行有效防护,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堆放物料的限重牌,严禁堆放大量的物料。
  (三)强化塔吊等起重机械管理。重点做好设备的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各种安全装置、限位装置有效可靠。要做好塔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基础的检查监控,提高设备的防冻、防风及防坍塌的能力;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的拆、装方案,并派专人监控,严格执行验收和登记制度。
  (四)强化现场防冻、防滑管理。要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加强从业人员冬季施工的御寒工作,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严禁雨雪和大风天气强行组织施工作业;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网等防护设施的拆除,要实行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不得随意拆除。
  (五)强化现场防中毒管理。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定点分类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宿舍与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仓库不得在同一建筑物内,且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宿舍内严禁使用木柴、炭火取暖,严禁乱拉、乱接用电设施,防止发生烟气中毒、触电以及火灾等事故。施工企业要为使用有毒材料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可靠的防护用具;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取暖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作业场所和室内通风良好,严防中毒事故发生。
  (六)强化施工临时用电管理。要加强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切实做好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的安全防护。对现场的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更换。要认真检查维修漏电保护开关,确保灵敏可靠。要严格职工宿舍的用电管理,严禁乱拉乱设用电线路和用电器,防止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七)强化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各市政工程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对沟槽开挖施工、市政管道施工等可能发生坍塌或中毒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方案,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工地现场负责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危险作业环境前要对其进行技术交底,经仪器检测作业面空气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并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业,同时,要采取可靠的通风措施保证作业面的安全条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