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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1986-12-10
【实施时间】 1986-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接上页]

  (一)对于正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出的控告,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处理。
  
  (二)对于与正在查处中的经济、法纪犯罪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和属经济、法纪检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控告、检举,分别移送经济、法纪检察部门处理。
  
  (三)在押服刑和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犯人及其家属对判决或裁定不服,虽然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以及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违法活动和对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违法活动的控告、检举,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四)对检察干警违纪的检举、控告,移送人事、纪检等部门处理。
  
  第二节  分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十七条  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下列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八条  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
  
  (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或协助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和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提请办理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要控告、申诉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第三节  查办申诉案件程序
  
  第二十一条  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
  
  (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
  
  (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
  
  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
  
  (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
  
  (三)复查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
  
  第二十五条  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
  
  (一)案件的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
  
  (三)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九十天内办结。
  
  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六十天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  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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