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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办发[2009]3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株洲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项目、保留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及办事服务项目,下同)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株洲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依托株洲市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照监控结果作出绩效评估,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的领导下,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推进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市监察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监察局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
  (二)督促相关业务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行政审批项目;
  (三)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实施电子监察、情况反馈、督查督办、绩效测评及投诉受理;
  (四)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
  (二)负责对市政务服务大厅各行政审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配合市监察局开展电子监察绩效测评;
  (三)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的日常管理,对软件子系统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四)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使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时,负责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修订后,及时更新网上审批系统中的相关要素。
  
  第七条 市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办事服务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和造册,按照要求进行职能归并和流程再造,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在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按要求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派驻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
  (三)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到市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平台集中办理,接受电子监察;
  (四)建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内部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审批信息及时更新。
  (五)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需要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项目登录审批系统情况;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流程实施情况;
  (三)公示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四)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五)对行政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全程监控。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采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
  (二)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来信来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服务态度、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三)满意度调查。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评议器设置网上行政审批满意度调查表等,在申请人中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满意度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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