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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完成建筑节能工作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我省人口总量大,人均占有资源少,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供应的矛盾日益加剧。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28.6%,建筑节能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十一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节能减排任务能否顺利完成。近年来尤其是“十一五”期间,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与先进省市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对建筑节能工作认识不足,工作体制、机制和有关政策体系尚未形成;既有建筑总量大,能耗高,实施改造难度大;建筑节能技术薄弱、产品单一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能耗将持续增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建筑节能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扎实推进,不断提高全省建筑节能水平。 二、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任务 2010年至2015年的工作目标:2010年,确保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完成国家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实现新增节约60万吨标准煤,全面完成“十一五”建筑能耗节约350万吨标准煤的规划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加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力度,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抓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加强公共建筑用电管理,指导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抓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带动等工作。 三、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豫政办〔2005〕86号)要求,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全面执行居住建筑65%、公共建筑50%的节能设计标准。凡属财政补贴或拨款建筑,在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基础上,鼓励执行低能耗和绿色建筑标准。 (二)严格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各级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按照节能、节地、节水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设计不得审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严格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专项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准销售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加大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各级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已开工工程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的,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施工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在省内主要媒体上曝光。 四、组织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我省城镇既有居住建筑约12亿平方米,90%左右为非节能建筑,建筑能耗巨大。国家“十一五”期间安排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360万平方米,并给予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县级以上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加强项目管理,督促落实项目资金,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要积极开展既有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为下一步规模改造提供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