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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08]70号
【颁布时间】 2008-10-18
【实施时间】 2008-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于2008年8月30日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8年8月)
  

  为进一步整合社会培训资源,构筑就业培训新格局,形成政府对就业培训工作的制度性安排,对就业、农牧业、扶贫及残联等部门就业培训资金的统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全面提高就业培训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原则和各部门职责
  (一)全市就业培训工作在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分配就业培训资金、统一就业培训机构、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统一监督考核。
  (二)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使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出台有关培训方案,协调落实就业培训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对各类培训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评估。
  (三)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就业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就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对全市就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和培训效果的评估;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发放培训结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四)就业部门负责实施全市的就业和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准确了解和掌握我市大企业和大项目的用工情况,及时开展定向培训;面向全市所有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及创业后续支持服务工作;根据劳动力市场的用工需求合理确定培训项目,引导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管理就业培训档案;为培训合格人员提供职业介绍等“一站式”服务。
  (五)农牧业部门和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农区富余劳动力和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培训。根据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合理制定年度各类培训计划提交同级就业部门;按培训期(班)次,为同级就业部门提供实施培训所需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项目及培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培训任务,按照“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的规定向上级归口部门申请培训资金,并按照本部门培训资金管理规定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认真完成下达的各项培训目标任务,完善培训基础资料,接受上级部门对培训工作的检查。
  (六)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引导残疾人参加就业培训。合理制定年度各类培训计划提交同级就业部门;按培训期(班)次,为同级就业部门提供实施培训所需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项目及培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按照本部门培训资金管理规定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就业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发挥部门优势,促进残疾人就业。
  (七)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经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经费的使用情况。
  (八)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与就业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就业培训工作。
  (九)教育部门负责提高职业教育师资力量。按照就业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改善我市职业教育院校的办学条件。
  
  二、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及培训机构
  (十)凡具有我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外来我市务工的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均可报名参加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具体包括: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2、高校毕业生和新成长劳动力;
  3、复员转业军人;
  4、农区劳动力;
  5、残疾人、计划生育家庭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十一)培训内容包括:基础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农业实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培训仅指面向上述符合条件人员开展的就业及转移就业前的培训,除基础引导性培训外,原则上每人只能参加一次就业培训,享受一次培训补贴。有再次培训愿望的人员直接到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不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十二)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是我市境内正式批准设立的职业院校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民办就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单位、就业训练中心等。
  
  三、资金来源和使用办法
  (十三)就业培训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渠道拨付和筹集的用于就业和转移就业培训的专项资金。包括:
  1、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用于培训支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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