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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上级财政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按规定用于培训支出的部分; 3、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就业培训资金;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 5、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培训支出的资金; 7、其他可用于就业培训的资金。 (十四)就业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与就业培训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的开支。 (十五)就业培训资金按照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分配到各区财政局。主要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学费补助、创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 (十六)就业培训资金采取发放培训卡的形式直接补贴给培训对象或创业培训机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就业部门根据培训安排,为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发放培训卡,安排其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2、培训人员持培训卡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费用按培训卡冲减后的费用缴纳; 3、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向委托培训的就业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并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培训卡及其他相关材料; 4、就业部门对培训机构提出的资金申请资料审核完毕后,将培训机构提供的资金申请报告、补贴金额及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按月将培训资金划拨到培训机构的帐户。 (十七)培训卡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就业培训目标任务和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发放数量,统一印制,市财政局监制。就业部门按照各自培训目标任务领取培训卡。 四、培训补贴标准 (十八)根据培训项目类别给予培训人员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引导性培训200元/人; 2、职业技能培训; a、b类:短期培训600元/人、中期培训1000元/人,c、d类:400元/人; 取得初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0元/人; (a、b、c、d类工种按照《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5〕713号)规定分类。) 3、创业培训1000元/人; 4、残疾人培训全部免费。 五、培训成果 (十九)培训结束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颁发结业证书,作为企业新招用员工的上岗凭证之一;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十)就业部门负责管理培训学员档案,并通过劳动力市场及时推荐就业。 (二十一)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以报表形式将当月就业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培训卡发放情况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监督和考核 (二十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效果进行一次审核评估。对达不到要求、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取消培训机构资格,不再继续承担就业培训任务。 (二十三)培训机构应本着微利的原则,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培训费用,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变相套取培训专项资金,增加培训学员的学费负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培训资格。 (二十四)就业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严禁用于与就业培训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二十五)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就业培训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和稽查工作。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就业培训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七、组织领导 (二十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与市财政局、市就业局、市农牧业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市教育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等单位联合组成市就业培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就业培训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予以协调解决。 (二十七)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培训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培训机构。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就业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和农区居民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培训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就业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递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