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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安办发[2008]76号
【颁布时间】 2008-10-15
【实施时间】 2008-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自治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自治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和9月24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遏止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酿成的恶性事故,净化安全发展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扭转一些地方和单位事故多发的现状,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宁夏”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打击的重点
  这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主要是以下六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三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是农用车非法载客、机动车无证驾驶等行为;
  五是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六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负责,从2008年10月下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10月16日-11月10日,各市、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并负责组织本辖区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按照《全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08]61号)中明确的自治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牵头职责,自治区安监、煤监、经委、公安、建设、交通、农牧、水利、教育、旅游、卫生、铁路、民航、质监以及国土、煤炭工业管理局、工商、供销社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牵头成立检查组,开展本行业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二)11月11日-11月30日,自治区安委办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做好总结工作,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的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精心组织,落实工作方案,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各级安委会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建立各级各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各地区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相结合,着重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打击非法违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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