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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完善思路,强化实效。一是“打非”行动要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二是“打非”行动要与加强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相结合,建立安全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政府公告等规范性文件等权威途径,公布重特大事故和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名单,输入政府相关监督管理网络系统,抄送安全监管、发展改革、银行、工商、税务、行业管理等机构,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项目审批、信贷、证照发放、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等方面,予以必要的制裁。三是“打非”行动要与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相结合,要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幕后“保护伞”,不仅要追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 (五)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向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动态,做到下情上达,信息通畅(自治区安委会举报电话13995310108,信箱:nxbrdc@163.com)。 (六)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坚决纠正不讲原则、讲关系,不讲工作、讲利益,不敢碰硬,不敢得罪人,工作得过且过的漂浮作风。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市、县(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各有关牵头部门于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方案报送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0951-5052489,联系人:王超,信箱:nxbrdc@163.com),并于11月15日前将进展情况向自治区安委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