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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关于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对公司主张的对中国出口销售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提出的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出口检验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关于出口退税,该公司主张根据韩国关税法,在出口被调查产品时可以申请退还进口某项原材料时所缴纳的关税,因此要求据此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经审查,该公司提供了获得出口退税的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项调整主张。关于退税金额的认定,公司根据调查期所获得的退税总金额与出口数量确定单位退税额。经审查和实地核查,该公司该项原材料不完全来源于进口, 公司上述方法不能准确反映出口退税对价格可比性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决定调整单位退税额的计算方法,重新计算了单位退税额,并据此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四)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公司提交的答卷等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对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 (五)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复审调查期的倾销幅度为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