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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人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的主要过程,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选及其理由等; (二)评标、定标基本情况:包括代理招标的委托合同、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评标委员会人员情况、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标结果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监理合同可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合同副本应当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按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未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的。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评标结果无效: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