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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安委办字[2008]16号
【颁布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 )和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8]43号)精神,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酿成的恶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
  这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主要是以下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三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是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五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组织领导
  成立长春市《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肖万民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桂广礼秘书长、杨俊良副秘书长担任;负有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为成员,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协调、调度和监督工作。
  
  四、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针对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二)督促检查阶段:11月中旬至下旬,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各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由公安、国土资源、煤炭、安全监管、建设、交通、质监、工商、文化、商务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合力。对各级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各地区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着重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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