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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8]211号
【颁布时间】 2008-07-09
【实施时间】 2008-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法院系统信息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试行)

[接上页]
3.应当对信息化资产的损失、损坏、更换、维修等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严格按照法院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化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规范制作系统运维方案
  1.针对本院实际情况,做好系统故障紧急处置预案。应当掌握与本院信息化系统有关的运营商、承建商、设备商、软件提供商等联系方式,以便发生问题时予以寻求技术支持。
  2.信息系统硬件设备状态监控方案。包括信息机房、审判法庭、会议室、办公室、派出法庭等场所部署的各类信息化设备,涉及主机系统、存储系统、网络系统、备份系统、安全系统、专线电话、光盘刻录、远程立案、数字法庭、审委会、机房环境等各类系统设备。
  3.审判信息管理等各类应用软件的运行状态的监控方案。包括数据库系统、数据库复制系统、庭审视频系统、庭审调度控制系统、安全管理平台、防病毒系统等各类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4.对系统、设备故障及时解决处置的方案。积极协调有关公司的技术人员,直至故障圆满解决,严重的故障和意外事件要及时向报主管领导报告。
  5.对服务器网络地址和主机管理的安全管理方案。应当针对本院和派出法庭内所有ip地址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严格按照ip地址的范围和使用要求做好ip地址的更改、增加等工作,并及时予以记录。
  6.对信息化设备、设施更新的方案。应当根据系统运行的年限、状况,及时制定更新的方案,如速录机、台式机、网络设备、客户端板卡等,不断进行系统调整和优化,确保各个系统的可用性和安全性,以切实保障审判业务在信息化平台上的正常开展。
  7.关键系统、关键设备的重点维护方案。超过5天以上的法定节假日必须关机,并做好详细记录。重要活动或者节假日期间要做好值班工作。
  (四)制定和严格执行信息机房管理与维护的工作制度
  1.每天应当对信息机房的专用空调进行状态检查,针对空调运转部件进行维护,如过滤网等进行定期清洗,保障空调的运行效率。
  2.每天应当对信息机房的ups电源和电池进行维护,包括主机负载检查,主机运行状态,电池充放电维护。每三年应该对ups电池进行更新。
  3.应当加强对信息机房空间管理。包括机柜布局、机柜内设备部署规划等,添加/去除设备、更改设备位置等要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做好及时的更新。
  4.应当对楼内综合布线、光纤布线、音视频等各类布线以及各个运营商接入的线路统一进行管理与维护,涉及互联网的接人端口应纳人信息安全管理范围。
  
  三、按照高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信息化运行保障工作
  在保障全市法院信息畅通方面,主要职责是:
  (一)城域网络本院节点的运行保障
  1.全市法院信息网络各节点设备以京高法发[2007] 270号文件第二条内容为准。放置在各级法院和派出法庭的设备是保障审判和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信息化基础设施,也是北京法院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法院信息技术人员对上述设备赋有监管职责,应当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各类设备应用操作工作,为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2.对涉及与高院或全市法院范围同步进行各类业务应用,如庭审直播、视频会议等工作,技术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予以支持与配合,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3.当节点设备出现故障,技术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高级法院信息化运维服务台报告,故障所在地法院的技术人员应当积极配合高级法院排除故障,并协调本院相关部门,为排除故障创造条件。
  4.高级法院技术处作为全市法院信息技术支持中心,应当为全市各级法院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各类信息数据及数据安全的维护与管理
  1.应当对本院审判业务等数据进行校正、更改,保证审判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重大修改应当通过高级法院技术处进行);应当及时整理和上报本院审判业务庭、室的对信息化的服务需求。
  2.应当对本院各类信息数据进行备份。每天对审判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包括近线备份和离线备份等各种形式),做好备份记录。
  3.应当针对备份数据每月进行恢复试验。要确保备份数据的可恢复性,做好数据恢复试验记录。
  4.应当做好备份介质的保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备份策略进行备份介质的管理,特别是磁带类备份介质。
  5.应当做好本院公共信息的发布与维护,负责在大屏幕、内网、外网等各个渠道上发布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和内容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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