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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8]211号
【颁布时间】 2008-07-09
【实施时间】 2008-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法院系统信息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试行)

[接上页]
(三)信息网络的安全与管理
  1.应当严格。做好本院的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机房等场所的防火、防盗工作。
  2.应当对各信息系统、设备的用户名、密码进行统一管理;登录密码应当不定期更换,确保系统登录的安全性。
  3.应当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定期对网络安全策略进行调整,满足不同时期下的网络安全要求(具体实施方案应当报市高级法院技术处批准后执行)。
  4.应当对本院涉密与非涉密系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非涉密机器严禁处理涉密信息;禁止私自更改防火墙、入侵检测、安全审计、漏洞扫描等安全设备的参数配置。
  5.应当对本院的客户端病毒防护体系进行管理与维护,定期对客户端的防病毒软件进行升级。
  6.应当定期对本院信息化系统进行安全评估,不断优化安全系统;制定和修改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自查安全隐患,并向高级法院技术处报告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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