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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尚未达到定编数的单位,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解决;对已超编部门和单位的车辆,不安排车辆费用和新车购置。 七、加强车辆资产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各机关单位购置、接受捐赠、调入车辆都必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任意作价变卖车辆,确需处置时需经上级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拨或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评估后公开拍卖。同时各机关单位要加强车辆保养、维护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和单位车辆管理使用办法。 八、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非专职驾驶员私自驾驶公务车辆。 (二)严禁用公务车辆学习、实习驾驶技术。 (三)严禁擅自将公务车辆外借,不得利用职权私自借用下属单位、其他单位和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公务车辆。 九、强化奖惩措施 (一)对不超编不超标配备车辆的单位,财政部门在以后安排车辆更新经费时优先考虑。 (二)对超编、超标准配备车辆的单位,财政部门在以后编制部门预算时,除对超编车辆一律不安排车辆经费外,还将按照超编或超标准车辆的数量相应扣减编制内车辆预算定额标准经费。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购置公务用车,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对挪用专项资金购置公务用车的,财政部门协同纪检、审计等部门严肃查处。 十、本办法由西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