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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后, 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建立和实施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 体现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范围 从2008年起,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内容 1.针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确保这一制度正常、健康、稳定实施。 2.与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目标 1.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各级财政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2.进一步落实、完善、拓展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保持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建立群众举报机制和监督员制度等措施,并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融合,逐步形成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机制。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步调一致。严格按照国人口发〔2007〕78号、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关于扶助标准、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及政策解释的规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严格程序,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抵扣、虚报冒领扶助金和搭车收费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全省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模式,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审计、金融、宣传、监察、民政、残联、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保证特别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