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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条 本市对“一日游”实行统一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一日游”活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日游”活动的管理工作。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从事“一日游”车辆的有效营运证件、营运标志和上岗证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旅行社均可开办“一日游”的经营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的经营业务。 第六条 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备有“一日游”固定车辆,设有明确、具体的游览线路、景点、报价材料等。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应当在驾驶室前窗适当的位置设置“一日游”字样的明显标志。 车厢内应当张贴“旅游须知”,其内容应当包括“一日游”线路、景点、景点门票价格、投诉电话号码等。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应当有固定地点组织接待游客。 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可在固定地点设立售票处,并实行明码标价。 旅游线路由旅游者自愿选择。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服从管理、规范服务。 “一日游”的导游人员,应当持导游证导游。对游客应当文明礼貌,提供热情、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的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减少景点,擅自提价或者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第十二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一日游”的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