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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颁布时间】 2008-08-01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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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业务经费、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其中的免费服务对象所需“三查四术”经费,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列入当地的部门预算支出。
  
  3、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经费。主要用于孕情监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药品管理经费,以及“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案件查处经费。
  
  4、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经费。除国家和省级统一划拨的购置避孕药具的经费外,各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应安排药具仓库维修改造费、正常运转经费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
  
  5、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经费。各级要将考核经费(考评规模、时间、次数、人数)编制在部门预算内,考核经费(包括食宿、交通、补助费用)由组织考核的单位承担,不允许转嫁给下级单位承担。考核人员补助标准按照组织考核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各级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党政线、人口计生线、相关部门线),按规定对表彰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其奖励经费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章 转移支付补助

  
  第十二条 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分配以“因素法”为主、“以奖代补”为辅,适当向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由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共同测算后,通过转移支付直接补助到位。
  
  “因素法”,即按各地的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独生子女数、双女户数等相关计划生育目标人群的数量、落实国家和省级出台的各项政策的兑现率、有地方特色的奖励政策、争取各行业对计划生育家庭普惠优先政策措施的出台及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的资产管理的规范程度、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分配。
  
  “以奖代补”应具备的条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创造性和成效显著、各项指标或单项指标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基础设施设备按国家和省级统一规定的标准按时配备到位、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级出台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县(市、区),给予资金上的奖励补助。
  
  第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的申报程序。各市(州)、县(市、区)按照省级制定的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每年6月份前由县级以上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责任和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经费使用管理有章可循。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制度。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坚持综合财政预算,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做到强化预算管理,细化预算项目,硬化预算约束力,确保投入按标准足额落实,经费支出严格按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要求,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求,按时向财政部门编报用款计划,项目经费实行项目单独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统一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或授权支付,杜绝以拨代支。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对纳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第十八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制定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明确资产管理职责分工,规范资产登记和处置程序,严格资产“非转经”审批程序和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加强资产运用和效益的检查和评估,严禁资产随意处置、变卖、挪用和个人占有,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闲置和浪费。
  
  第十九条 加强人口计划生育财务队伍建设。按照《会计法》规定和适应当前繁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任务的需要,市、县级计生部门应配备必需的专职财务人员,加强财务人员继续教育。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聚财、用财、管财的水平,建立完整的数据资料库,掌握和分析各项基础数据,当好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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