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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计生事业经费投入和使用管理情况,采取直接和委托的方式,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跟踪问效。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计生事业经费的管理,省级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地方计生事业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统一进行考核。对计生事业经费投入到位、使用合理、管理规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将及时推广其经验、并予以通报表彰,从政策性专项转移支付中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 (一)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二)擅自扩大工资、津补贴标准的; (三)截留上级专项补助经费、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 (四)不优先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性支出的; (五)农村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不按标准落实到位的; (六)虚报、冒领、套取上级专项资金的; (七)部门随意改变部门预算的; (八)资金管理无计划、资金使用随意性大,造成资金浪费的; (九)将计生事业费用于兴建办公楼、宿舍楼或购置小汽车的(不含计生工作用车); (十)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变卖上级免费调拨物资,造成资产损失、浪费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同时,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将视情况减少、缓拨、暂停补助专款,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其上年补助专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出台的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